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5行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敏,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司法局。住所地:信阳市小拱桥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7636Y。
法定代表人徐晓,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缪克富,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所主任。
原审第三人查君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律师,住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玉霞,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谷敏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司法局、原审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查君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1行初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谷敏:你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信访投诉件收悉,市局主管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律协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律协经过调查,经过集体研究认为:‘查君舰律师无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律协的查处范围,对查君舰不予立案查处’。市司法局同意市律协会的处理意见,对你的投诉不予立案。对于你提出的文赢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查君舰赔偿损失的要求,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