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行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司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司久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勇,郑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市长。
上诉人王世杰因诉郑州市司法局回复、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行初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王世杰向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要求对律师张凤在出庭应诉其代理的民事案件中的撒谎、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律师在开庭中的陈述是否真实不应由市司法局进行认定,王世杰申请事项并非市司法局的法定职责,王世杰起诉没有相应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世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