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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兆东与沈阳市司法局、辽宁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19)辽0103行初31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30
债权关键字:
鉴定人 鉴定 不予受理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辽0103行初314号

原告步兆东,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旱地农林研究所教授,住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司法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刚,该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德隆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金月辉,该鉴定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良柱,该鉴定所鉴定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鉴定所鉴定人。

原告步兆东不服被告沈阳市司法局行政答复及被告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6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与本案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步兆东,被告沈阳市司法局的负责人慈维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李宗胜,被告辽宁省司法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刚,第三人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良柱、张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沈司鉴投答〔2019〕26-1号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汽工鉴[2018]第181329号)系虚构事实,编造而成”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代良柱、张某在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二、关于鉴定委托违法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三、关于鉴定时间违法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四、您在投诉材料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均是专业技术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因此,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对该部分投诉的处理。综上,关于您提出的“收缴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非法所得”、“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社会承认执法的错误”、“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根据相关法律严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以及“根据相关法律严惩严惩司法鉴定人张某、代良柱”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取消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210113044)”的请求,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原告不服答复意见书,向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司法厅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辽司复决字〔2019〕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沈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原告步兆东诉称,1、沈阳市司法局2019年10月11日沈司鉴投答〔2019〕26-1号“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和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11月22日辽司复决字〔2019〕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就办理程序进行了回答,是所问非所答,对原告投诉实质性的问题不提。2、本案重点是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汽工鉴[2018]第181329号)中第四页:“四、分析说明4.3事态形态分析,……行人双手斜端铁锹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而后转向南,背向北侧,面向南,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不提供录像,就是虚构事实,编造而成。诉讼请求:1、撤销沈阳市司法局2019年10月11日沈司鉴投答〔2019〕26-1号“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责令重新作出。2、撤销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11月22日辽司复决字〔2019〕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3、被告承担起诉费。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害人两个侄子与原告谈话录音光盘,证明被害人的亲属与警察相识,有关系,交警支队未经上级批准,违法委托司法鉴定;2、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未撞被害人,第三人的鉴定书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辩称,一、经被告调查原告提出的第三人虚假鉴定、鉴定委托违法、鉴定时间违法等问题均查证不实,不作处理。二、经被告审查原告的其他投诉事项均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对鉴定意见异议不属于被告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辽司鉴投转[2019]56号;2、步兆东提交的上访申请材料;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沈司鉴投补[2019]14号及快递签收单;4、步兆东提供的补充材料(包括:4.1、投诉函;4.2.步兆东身份证复印件;4.3、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意见书;4.4、张某和代良柱执业证复印件;4.5、第三人司法鉴定许可证;4.6、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7、快递签收单;4.8、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4.9、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朝公交复字结论[2018]第2-55号;4.10、事故现场照片;4.11、2018年度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工作证;4.12、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行终82号行政裁定书、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4.13、病例;4.14、快递单);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三)及快递签收单;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期限告知书沈司鉴投受延[2019]1号及快递签收单;7、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决定书沈司鉴投受[2019]23号及快递签收单,1-7号证据证明:辽宁省司法厅要求被告对本案进行调查并将案卷材料移交给被告,经补充材料后,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投诉并接收原告相关证据及材料;8、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3份)及送达回证(3份);9、情况说明(3份);10、第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包括10.1、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审核单、委托书;10.2、询问笔录;10.3、车辆检验记录;10.4、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材料接收单、司法鉴定材料使用记录单、司法鉴定材料处置单);1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笔录;1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沈司鉴投延[2019]11号及快递单,8-12号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告知原告对其投诉事项延期办理;未发现第三人违法接受委托、虚假鉴定、超时鉴定等问题,原告其余投诉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问题,不属于被告受理范围;13、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沈司鉴投答〔2019〕26-1号及快递签收单,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及送达时间;14、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辽司复决字〔2019〕39号和行政复议答复相关证据清单,证明被告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程序。

被告辽宁省司法厅辩称,一、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原告以沈阳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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