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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1行终470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1-0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豫01行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住所地郑州市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申黎明,厅长。

委托代理人葛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全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郑州市司法局作出郑司律告[2020]5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杨广甫、王玉律师接受委托后,履行了代理义务,投诉要求退还代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该投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指导律师协会工作职责,无权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原告不服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2020年6月12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司行复不受字第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郑州市司法局对举报投诉的处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郑州市司法局的投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均无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郑州市司法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张全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管理国家事权之责;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丧失了程序正义的良知。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在一审时没有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未用法律监督被上诉人,且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第三人,倒置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隐瞒案件事实,程序上严重违法。二、一审法院故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推卸责任,未能依法纠错,妨碍司法改革实施,丧失了实体正义的良知。上诉人提交了证据证明管城法院制造假案数据,诈骗国家财政的虚假诉讼的事实,一审法院却不予质证。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要求就管城法院的再审案件进行国家赔偿立案,但一审法院不立案。请求二审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一站式化解争议,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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