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8601行初202号
原告李祖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洲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运田,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冯定,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祖军诉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祖军,被告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洲洲、陈曦婕,被告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冯定、郭志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祖军诉称:一、市司法局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蒙有清允许杨昌盛挂靠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并冒用蒙有清和李宗元的名义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司法局没有查清蒙有清到事故现场勘验的准确时间,就认定蒙有清和杨昌盛到了事故现场勘验、采集数据,该事实认定错误;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2018)车鉴字第143号、第345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没有蒙有清、李宗元的亲笔签名,是杨昌盛在郴州市打印伪造的,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在前,蒙有清到事故现场勘验的时间在后,违反了鉴定程序。在李祖军投诉举报后,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了蒙有清进行现场勘验和李宗元参与结论研讨、文字核对的伪证。只需鉴定案涉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钢印和公章的真伪,检验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的原始存储介质,就能揭穿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及蒙有清、李宗元、杨昌盛的谎言,查明有关违法违规的事实,但市司法局没有认真全面履行职责,既不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钢印和公章的真伪,也没有对相关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检验,没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没有调查资金账目,没有查清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实。二、蒙有清、李宗元是(2018)车鉴字第143号《鉴定意见书》的署名鉴定人,又在(2018)车鉴字第345号《鉴定意见书》上署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有关回避的规定。市司法局对此不作处理,有偏袒违法之嫌。三、蒙有清长期纵容已被撤销司法鉴定资质的杨昌盛以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名义承揽郴州市司法鉴定业务,伪造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钢印和公章,假冒司法鉴定人出具大量虚假司法鉴定,又与他人提供伪证对抗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市司法局理应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作出处理。市司法局仅认定鉴定文书不符合文书格式,避重就轻,对蒙有清仅给予训诫,对杨昌盛未作处理,且以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和李宗元已注销了执业登记,被处理对象已不存在为由,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不作处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四、省司法厅存在以下错误:发现杨昌盛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没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投诉人是从事司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制造提供伪证轻而易举,将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转交市司法局办理不妥;湘司复决字(2019)22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特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市司法局2019年9月2日作出的长司投复(2019)26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的行政行为;2.撤销省司法厅湘司复决字(2019)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两被告对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及蒙有清、李宗元、杨昌盛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新作出调查处理;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李祖军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桂东县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据2.《关于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杨昌盛制造伪证违法执业的举报》;证据3.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143号、第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4.省司法厅湘司罚决(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5.长司投复(2019)26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证据6.湘司复决字(2019)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市司法局答辩称:一、市司法局作出的长司投复(2019)26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市司法局作出的长司投复(2019)26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李祖军质疑市司法局没有查清蒙有清到事故现场勘验的准确时间,就认定蒙有清和杨昌盛到了事故现场勘验、采集数据的问题。经市司法局调查核实,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143号、第345号两份鉴定案卷中,均有事故现场的检验勘查记录表,记录表上均有鉴定人蒙有清、工作人员杨昌盛及委托人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郭远波等人的签名确认。被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提交了两张鉴定人蒙有清在本案所涉两次鉴定过程中进行现场勘验的照片,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证明蒙有清、工作人员杨昌盛到事故发生地点及事故车辆停车场进行了数据采集。故市司法局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中对李祖军上述质疑事实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李祖军质疑鉴定人蒙有清、李宗元参加了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143号的司法鉴定,又同时参加了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345号的鉴定,违反回避规定的问题。经市司法局调查核实,上述两次鉴定并不是针对的同一鉴定事项,故市司法局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中认定蒙有清、李宗元未违反回避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关于李祖军质疑市司法局仅对蒙有清给予训诫,对杨昌盛未作处理,且以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和李宗元注销了执业登记为由,对其未作处理的问题。市司法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蒙有清给予训诫处理,对杨昌盛、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和李宗元不作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请求驳回李祖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湖南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单》及寄发凭证、《关于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杨昌盛制造伪证违法执业的举报》;证据2.《司法鉴定投诉补充投诉通知书》及寄发凭证、李祖军邮寄提交的补充投诉材料的邮寄单;证据3.《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寄发凭证;证据4.《司法鉴定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寄发凭证;证据5.《案件延期办结审批表》、《司法鉴定投诉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单》及寄发凭证;证据6.李祖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据7.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143号和湘天罡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345号鉴定案卷(含鉴定委托书、案件受理审批表、委托材料收领单及材料、鉴定文书、检验勘查记录等材料)、杨昌盛的《劳动合同》、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据8.调查笔录2份(被调查人李祖军、蒙有清)、李宗元的情况说明、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9.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湘司许〔2019〕285号、湘司许〔2019〕286号);证据10.长司投复(2019)第26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及寄发凭证;证据11.训诫谈话笔录。
被告省司法厅答辩称:一、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二、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省司法厅根据在复议程序中查明的事实,经审查认为,市司法局受理李祖军的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对李祖军的投诉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内容并无不妥。省司法厅作出维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李祖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省司法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复议申请资料;证据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EMS快递单;证据3.《延期审理通知书》及EMS快递单;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EMS快递单;证据5.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6.市司法局《李祖军行政复议案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