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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汪家玉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管辖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2-02-22
案例内容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诉前调确10号

申请人:朱永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汪家玉,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温州市新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L2WBY6Y。

法定代表人:周庭学。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永华、汪家玉与申请人温州市新鹤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朱永华、汪家玉与申请人温州市新鹤机械有限公司因非正常死亡纠纷,于2021年12月31日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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