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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李若兰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1-26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北岙街道县前路52-56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东(特别授权代理),男,温州市洞头区卫。

被执行人李若兰,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

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11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洞

卫医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一案。本

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于2020年10月19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

3月4日作出洞卫医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处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

下列义务:一、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二、没收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的药品及器械(温洞卫医证保

[2018]03号)。同时告知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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