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北岙街道县前路52-56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东(特别授权代理),男,温州市洞头区卫。
被执行人李若兰,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
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11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洞
卫医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一案。本
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于2020年10月19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
3月4日作出洞卫医罚[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
行医行为进行处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
下列义务:一、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二、没收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的药品及器械(温洞卫医证保
[2018]03号)。同时告知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