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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自然资源局、罗某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0-28
案例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628行审139号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团结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28795R。

法定代表人:卢文深,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斌。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平和县。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行政罚款1136.10元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罗某某已缴纳罚款1136.10元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以罗某某已缴纳罚款1136.1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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