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2)鄂0684司惩11号
被拘留人张家根,男,生于1983年2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7)宜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何艳平与被执行人张家华、张家根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至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