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湘0281执1171号之一
张志飞:
被执行人张志飞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