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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1-3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鲁09司救行4号

救助申请人:范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身份证号码37×××××××X。

范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某申请称:申请人范某2012年破产下岗,家庭非常困难。2015年开始享受低保至今。其本人身体残疾(肢体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丧偶育有一子现于临沂××学院就读,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繁重,无房产需租房居住。申请人生活困难,特申请救助。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残疾人证复印件;4、新泰市新都金属制品总厂破产管理人出具的贫困证明;5、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6、房屋租赁合同;7、新泰市汶南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租房证明;8、申请人之子缴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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