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闽0304执414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付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孙付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