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行初215号
原告唐小林,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厅长。
委托代理人谢耀锋,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中伟,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抚琴西路171号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