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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林与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规则日期:
2020-10-29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行初215号

原告唐小林,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厅长。

委托代理人谢耀锋,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中伟,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抚琴西路171号8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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