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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丽、日照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规则日期:
2020-11-12
案例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11行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明丽,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艳,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系上诉人大姑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司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88号日照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79745。

法定代表人赵久成,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王祥,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纯,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茜,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明丽因诉被上诉人日照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丁明丽因与临沂通惠服装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诉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丁明丽对所涉劳动合同中的“丁明丽”签名字迹是否系其本人所写有异议,遂通过法院申请笔迹鉴定。2018年6月5日,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丁明丽鉴定申请立案受理。2018年7月2日,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因鉴定事项复杂、疑难,经机构负责人张守培批准决定延长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并告知法院。2018年7月30日,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出具[2018]文鉴字第66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15年0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中第8页“乙方:(签名或盖章)”处“丁明丽”签名字迹是丁明丽本人所写。丁明丽因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于2018年9月5向日照市司法局提出投诉,主张鉴定机构存在未按时出具鉴定意见、超范围执业、未按时出庭、乱收费等情形,请求依法撤销鉴定意见、退回鉴定费及出庭费、赔偿损失及给予经济纪律处分。日照市司法局于2018年9月6日对丁明丽投诉予以受理,并对丁明丽的投诉进行了调查。2018年10月17日,日照市司法局出具日司鉴投复字[2018]第2号投诉处理答复书,认定鉴定机构合法合规。丁明丽不服,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投诉处理答复书并要求日照市司法局重新调查作出处理。

原审认为,首先,根据涉案行政行为作出时有效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日照市司法局具有受理针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涉案答复主体适格。其次,日照市司法局受理丁明丽投诉后及时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相关事实,司法鉴定许可证、缴费通知、出庭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以及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丁明丽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日照市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涉案投诉处理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再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日照市司法局据此认定涉案鉴定机构鉴定时限符合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并无不当。综上,丁明丽请求撤销日照市司法局作出的日司鉴投复字[2018]第2号投诉处理答复书并重新调查作出处理,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丁明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明丽负担。

上诉人丁明丽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上诉人投诉乱收费问题。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申请两名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并支出了相应的出庭费用,而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实际却只委派一人出庭,且未按照日照市内党政机关出差办法标准及规定报销,采取自驾方式到法庭开庭,未经上诉人允许,且无法律依据。二、关于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未按时出庭的问题。上诉人接到法院三张传票,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接到两张传票,故意隐瞒一张传票事实清楚。三、关于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超范围鉴定的问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认为;“丽”字存在重写,根据鉴定办法,重写字根本没有鉴定规范,其司法鉴定许可证也没有对重写字的许可,超范围鉴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超范围鉴定及“丽”字重写作出评判,依据司法部相关笔迹鉴定规范,根本就没有对重写字的鉴定方法。四、“丁明”二字存在重写问题,不论上诉人提供电脑放大签字及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检材样本,均能看出存在重写行为。被上诉人认为不在投诉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涉案投诉处理答复书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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