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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如何收集 刑事辩护证据如何收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01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证据收集;可以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轻重的相关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排除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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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电子证据怎么分类

  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是指存储、处理、输出在计算机设备中的证据,例如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文档、音频和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证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以及正在浏览和下载的文件等。

  根据电子证据的内容,可以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特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

  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的证据,例如Word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以及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ID号、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且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过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清楚注明;

  3.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在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是否通过写保护设备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连接到检查设备;如果有条件的话,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如果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是否附有录像。

  法律依据

  《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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