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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9

  1、先占。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2、时效。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3、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4、征服。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兼并其领土。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的国家或所有相关的国家。例如,任何国家利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核实验案”就是明显一例。再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的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

  2、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对其领土坟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领土主权的构成

  1、领陆

  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2、领水

  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领陆内水域和内海,领陆内水域又称陆地内水域,是指国家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咸水湖等;

  内海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与陆地之间的海域。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是: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

  领海是指岛国或临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领海以外是公海,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但是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沿海国家根据主权,可以按照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各国领海范围差别很大,从3海里到200海里不等。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近些年来由于沿岸大陆架被认为是重要资源汇集区域,所以各国都有扩大领海的要求。1977年国际海洋法会议确定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由沿岸国管理)的方向。

  3、领空

  领空是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等的上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他国不得侵犯,外国飞机和其它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外国飞机,特别是军用飞机,侵入一国领空,是对该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地面国有权按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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