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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哪些种类 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哪些种类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5

  医保有两大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它目前又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社保“五险”中的“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商业医疗保险一般有百万医疗、门诊医疗、小额医疗等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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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执行怎么监督

  1、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应当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二是人民检察院以职权启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规定,负责申请强制医疗职责的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2、法律监督的职责

  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一职责包括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对决定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执行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合法、公正。总之,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既承担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又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法律监督职责

  对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分为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和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规定,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

  (1)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既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是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司法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只有经司法鉴定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鉴定对于正确使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关键意义。二是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监督。由于被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有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监督。其次,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监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是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2)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新刑诉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

  医疗免责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然而,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上述情形中也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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